複保險是保險學考題常見的主題之一,當以計算題型出現時,大多都是考各保險公司依據各種賠款分攤原則,去計算出應該攤賠的金額。攤賠的目的是為了遵循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保險的存在而不當得利。
雖然計算題出現頻率較低,且計算過程不難,但如果沒有練習的話,可能臨場也寫不出來而與分數擦肩而過,如果你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會讓你知道複保險怎麼計算賠款分攤。
複保險的分攤方式
在學習如何計算複保險分攤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複保險有哪些分攤的方式,後續再以範例解說如何計算。
比例責任制是複保險最常見的賠款方式,損失發生時如果涉及的保險契約都是有效的話,那麼各保險人都按照個別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這也是保險法對於複保險規定的計算方式。
又稱獨立責任制,先把每張保單當作是唯一的保險來算:假設沒有其他保單,各自能賠多少?把這些「假設下的賠償額」加總起來以後,再依各自佔這個加總的比例,來分攤真正的損失。也就是先算「若只有這一張保單,需要賠多少?」,再換算成實際要賠的比例金額。
多張保單中,先由「基礎保單」負責賠償損失,剩餘還沒有獲得理賠的損失,再由其他保險人就超過其他保險人賠款之外的損失部分負賠款責任。
如果有兩張以上的超額賠償責任制保單須分攤損失,則再依比例責任制計算分攤。
又稱主要賠償責任制,最先生效的那張保單需先賠償,一直到它的保額用完為止;後來承保的保單只能在前一張保單賠完之後,才開始負擔剩下的賠償責任。時間較後成立的保單,它的保險金額在前一張保單承保金額範圍內是無效的。
比例責任制
以95年高考保險學第2題的第1小題為範例解說:
要保人甲以價值200萬元之保險標的於2005年6月1日向A保險人投保20萬元之火災保險,並於同年8月1日又向B保險人投保60萬元之火災保險,復於同年10月1日向C保險人投保120萬元之火災保險,前述三個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嗣於2006年7月8日發生保險事故,惟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下跌至100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損失程度為60%,試分別以比例責任制(Prorataliability)與責任限額制(Limitofliability)說明各保險人各應負擔多少補償金額?並請說明我國保險法所規定之補償方式為何?
首先這題有一個小陷阱需先點出來,就是A保險單於2005年6月1日投保,保險期間為一年,所以會在2006年6月1日到期,本題未告知到期後是否有續保,我們先假設沒有續保,所以在2006年7月8日發生保險事故時,只剩下B、C保險單是有效的。
判斷保險事故發生當下,保險標的物是否有足額投保,以保險金額的總和是否等於或大於保險標的物的實際現金價值判斷。
B、C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和:60萬+120萬=180萬。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實際現金價值:100萬。
因為180萬>100萬,所以保險標的物有足額投保,賠償時不須比例分攤。
實際損失的計算:
實際現金價值100萬×損失程度60%=60萬,小於總保險金額180萬,故在總保險金額範圍內可賠付。
因此根據上述的判斷,各保險人應負擔賠款金額可以用下列計算式求得:
實際損失×(各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和)
B保險人:60萬×(60萬÷180萬)=20萬
C保險人:60萬×(120萬÷180萬)=40萬
責任限額制
同樣以前一題為範例,改為用責任限額制計算。
步驟1:
需先計算出假設無其他保險人的情況下,各保險人應負擔的賠款金額。
計算單獨賠款金額:
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實際現金價值,如果保險金額大於實際現金價值,則以實際損失為限。
B保險人:60萬×(60萬÷100萬)=36萬。
C保險人:60萬×(120萬÷100萬)=72萬,大於實際損失,故以實際損失60萬為限。
步驟2:
將各保險人所計算出的賠款金額加總後,再把步驟1各保險人單獨的賠款金額,乘上對於總賠款金額的比例去分攤。
各保險人賠款金額之總和:36萬+60萬=96萬。
各保險人應負擔賠款金額:
實際損失×(各保險人之賠款金額÷各保險人賠款金額之總和)
B保險人:60萬×(36萬÷96萬)=22.5萬
C保險人:60萬×(60萬÷96萬)=37.5萬
超額賠償責任制
以103年高考保險學第1題為範例解說:
假設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1,000,000,現有保險單A承保$1,500,000,保險單B承保$1,000,000,保險單C承保$500,000,今在三張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600,000,保險價值維持不變,保險單A、B均訂有超額賠償條款,倘若在善意複保險前提下,請依超額賠償基礎(Excess Coverage Basis)計算保險單A、B、C各應分攤多少保險賠款?
如果要計算超額賠償基礎保單的賠款金額,就必須要先計算出基礎保單的賠款金額,才知道扣除之後還剩餘多少賠款金額要分攤。
假設保險單C為基礎保單,並且沒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條款,則保險單C的賠款金額計算如下:
由於實際損失600,000>保險單C保險金額500,000,所以保險單C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500,000為限。
剩餘未受賠償的損失=600,000-500,000=100,000
由於此時有保險單A、B兩張超額賠償責任制保單須分攤損失,所以保險單A、B需再依比例責任制計算分攤。
A、B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和:150萬+100萬=250萬。
剩餘未受賠償損失×(各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各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總和)
保險單A:100,000×(1,500,000÷2,500,000)=60,000
保險單B:100,000×(1,000,000÷2,500,000)=40,000
優先賠償責任制
以113年高考保險學第1題的第4小題為範例解說:
某公司分別向A保險人與B保險人投保某設備之火災保險,A保單之保險金額為$3,000,000,B保單為$5,000,000。如該設備發生承保火災事故時價值$8,000,000,損失為$6,000,000,則A保險人與B保險人應分攤之賠款金額分別為多少?請分別就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責任限額制(limits of liability)、超額保障制(excess coverage)及優先保障制(primary coverage)列出計算式與最終金額。
超額保障制與優先賠償責任制其實就是一體兩面,通常會搭配使用。
這題我們假設A保險人為優先賠償保單,並且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條款;B保險人為超額保障保單,但沒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條款。
賠款金額計算如下:
A保險人:
實際損失6,000,000×(保險金額3,000,000÷實際現金價值8,000,000)=2,250,000
B保險人:
實際損失6,000,000-A保險人賠款2,250,000=3,750,000,同時這個金額也小於B保險人的保險金額5,000,000,所以沒問題。
結語
以上就是4種不同賠款分攤的計算方式,比例責任制與責任限額制相較而言比較常見,而超額賠償責任制以及優先賠償責任制往往需要自行假設題目沒有提到的條件,否則計算上會比較容易混亂,在考試時只要題目沒有特別限制的話,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來寫,如果你有不一樣的想法,歡迎留言討論,可以一起激發更多的解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