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114年金融保險高考保險學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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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114年金融保險高考保險學考題

今年的高普考終於順利結束了,中間還多了一個颱風來攪局,也打亂了許多考生的安排,不管怎麼說,只要能夠堅持到最後的你,上榜機會就已經贏過許多人了,可以暫時休息一下,或是邁向另一個挑戰。


關於今年的金融保險類科保險學(概要)考題,幾乎都是保險學常見的考古題,大部分在課本當中都能找到相對應的內容,只要有唸到要拿分應該不是難事。


這篇會先針對高考簡單談談我自己的看法,內容不是參考答案,但應該能讓你做為解題素材的參考、吸收再用自己的話寫成屬於自己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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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近年幾次重大火災事故,突顯財產保險業者經營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波動與經營風險。對於這類型的業務,保險業者大多事先安排再保險或共同保險。試比較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異同,並說明二者在擴大保險人承保能量方面所發揮之功能。

本題先問了再保險共同保險之間的相同與差異處,這兩者都是產險公司經營上非常重要的工具,是將大數法則再進一步擴大運用的方法,性質雖然有一點類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我們可以從風險分散的方向以及順序來區別,再保險比較像是垂直方向、第二次以後的風險分散,因為前面還有原始承保的保險公司作為首先承擔風險的對象,兩者類似於上下游之間的關係;而共同保險由於是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一起按比例承擔風險,比較像是平行方向、第一次的風險分散。


除此之外,也可從保險契約的法律關係來區別,因為被保險人是直接與原保險人訂定契約,而不是與再保險人訂定,因此萬一發生了保險事故,原保險人必須先自己履行對被保險人全部的義務,再依再保險契約與再保險人做賠款分攤,再保險人只對原保險人負責,而不是直接面對被保險人。


而共同保險則不太一樣,各個保險公司只要依各自承擔的比例負責即可,不須獨自對被保險人支付所有賠款。當然,以上談的都是所謂的外部共保,也就是保險契約上可以看得到各家保險公司的名稱的,如果只看的到一家保險公司的話就另當別論,日後有機會再談這個主題。


還有一點區別就是衍生的行政費用以及再保險佣金,由於共同保險牽涉到多家保險公司,因此也會衍生許多簽單相關的費用,像是製單、郵資以及人力等成本;而再保險相對較少這方面的成本,不過也是需支付一筆再保險佣金給原保險人,這也是兩者區別之一。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所以能擴大保險公司的承保能量,是因為再保險就像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一樣;而共同保險則可以將保險公司原本不敢自行承保的業務,因為有同業的加入而變得敢承接。


當一家保險公司接收到金額較為龐大的要保需求,或是承保能量快要超過公司可承受範圍時,保險公司就會把一部分的風險再分給再保險公司,或者是尋求保險同業一起共同承接。這樣一來,單一保險公司自己需要承擔的金額就變少了,就能用有限的資本額去承接更多、更大的保單業務,這就是所謂的擴大承保能量。


而且有一部分的再保險合約都是自動生效的。只要原保險公司承接了符合條件的業務,再保險公司就會自動分擔一部分風險,讓原保險公司在評估是否承接業務時可以更快速地決策;而在共同保險的架構下,後續如果有增加保額的需求,共保公司也是依原比例繼續一起承接。


再保險以及共同保險不僅分散了風險,也能維繫與有投保需求客戶之間的關係,並因保費量的提升而滿足保險監理的標準。


第二題:保險契約特約條款

何謂保險契約的特約條款?特約條款的內容為何?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法中對於保險契約效力與時效有何規定?

這題可以算是同時考保險學以及保險法,也因此在高普考金融保險的保險學怎麼準備?這篇我也有特別提到保險學最好與保險法對照著學習,可以讓學習效果更好、融會貫通。


依保險法規定,特約條款是指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內容只要是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一切事項,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來約定。


如果當事人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另一方(通常是指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就算是在危險發生後一樣可以。那麼保險公司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契約呢?


保險法針對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的危險告知義務,如果要保人違反相關規定時,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契約,而且必須從保險人知道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之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解除權而消滅;或者是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就算有可以解除的原因,此時也不得再解除契約了。


保險法規定上述情形在當事人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公司一樣可以準用上述解除契約相關的規定,來處理保險契約效力與時效的問題。


不過關於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如果在要保人還不需要履行特種義務之前,危險就已經發生了,或者是客觀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履行特種義務了,又或是在訂定保險契約的所在地屬於不合法事項而不履行義務,保險契約不會因而失效。


以上算是比較狹義的特約條款,如果只以上述規定回答,可能分數不會太高,我們可以再補充一點保險學的內容進去。


在保險學課本裡將特約條款又再分為保證條款以及附加條款


保證條款就像是在簽保險契約時,向保險公司做出的保證,保證條款又可以再分為確認保證以及承諾保證


確認保證指的是保證過去某些情況是真實的。例如在保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會問過去五年有沒有被求償的紀錄;承諾保證則是承諾未來會怎麼做或不怎麼做,例如在保工程保險時,必須保證施工現場有符合規範的消防措施,這些都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評估風險。


如果覺得保單原本的條款不夠完善,或是想調整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就可以透過附加條款來約定,這些條款會附在正式保單後面,例如批註或是批單。


批註通常適用在人身保險上;批單通常適用在財產保險上,這些附加條款,可以補充或是變更保險契約的內容,讓保單更有彈性,更能貼近保險契約雙方對於承保條件的條件與需求。


第三題:保險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

近年來,詐領保險金的事件頻傳,不僅保險業的賠款增加,也間接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然而,商業保險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試說明保險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

這題出自於保險的基本概念章節,雖然詐保的案件層出不窮,但仍然不可因此否定保險的存在意義,只要將保險對社會的正負面影響列出,應該就能拿到基本分,如果能再稍微闡述一下自己的想法又更加分。


保險的社會效益是穩定經濟的幕後推手,核心價值在於確保經濟生活安定,大幅降低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對於社會的正面影響可以從以下幾點去論述。


  • 實質的保障
  • 這是保險最核心、直接的功能,就是在意外發生時,提供實質的經濟面支持。


  • 降低舉債難度
  • 例如企業貸款時,如果抵押物有保險保障,銀行就更安心,因為即使抵押物損毀,也有保險金來彌補。


  • 減少對未來的不確定性
  • 保險給的不只是錢,更是一種精神保障,讓企業或個人在面臨挑戰時,可以降低因憂慮產生的不確定感。


  • 資本的投入
  • 保險公司手上握有的資金,除了儲蓄還會進行各種投資,像是買公債、股票、不動產等等,是資本市場裡不可或缺的重要資金來源。


  • 讓收入盡可能不中斷
  • 像是營業中斷保險或是年金保險,能在最需要的時候維持原有的收入,確保經濟活動不會因為意外而停擺。


  • 促進自己的財產自己守護
  • 保險公司會透過調整費率,鼓勵大家做好損害防阻。例如安裝了消防設備,保費可能更便宜,不只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也能減少損失的程度,對整個社會都是好事。


  • 景氣循環的調節
  • 保險公司本身有穩定的保費收入,就算景氣波動,也能維持他們的投資計畫,讓資金流動不中斷。


  • 拉近貧富差距
  • 這個社會效益就是所得重分配的概念,保險是大家把錢集中起來,不幸的人得到補償,有助於提升社會福利水準,促進社會團結。


    而保險的社會成本就像是繁榮背後的代價,雖然保險有許多好處,但就像任何經濟活動一樣,它也有一些無法避免的社會成本:


  • 經濟資源
  • 保險公司營運需要大量的人力、不動產、設備和各種物資,這些都會形成保險的附加費用,轉變成我們繳納保費的一部分。


  • 詐保損失
  • 有些人為了詐領保險金什麼壞事都幹得出來,不僅造成家庭破碎、財產毀損,更是經濟資源的巨大損失。


  • 墊高求償金額
  • 許多貪心或心術不正的人因為有保險可以理賠,就會做出一些不必要的醫療行為、藉機更換更好的材料使自己獲利,導致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增加,這都會造成社會生產力的損失。


    第四題:特別準備金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022年財產保險業防疫保單理賠金額遠超出預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准許業者收回特別準備金以沖抵巨額賠款損失。現行法令對於財產保險業就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的種類與提存方式有何規定?就提存目的與會計性質來看,特別準備金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的差異為何?

    這題有相當比重屬於法規題,出自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由於題目同時問了種類與提存方式,所以建議如果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將以下重點寫出來就好,法規的但書有時間再補充,不需要一字不漏寫出來,用自己的話寫也是可以的。


  •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2.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3. 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1. 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2. 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3.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15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1. 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15%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2. 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定價之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金額之60%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但傷害保險及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依人身保險業特別準備金相關規定處理。

    至於特別準備金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的差異,我會建議考試時簡單畫個表格,用這種方式呈現會更簡潔有力,也能增加作答篇幅與版面。


    差異 特別準備金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提存目的 為了應付不正常、難以預測的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而準備的。像是突然發生的大地震、大規模疫情等,這些非預期的大額賠款,就得靠這筆準備金來救援。 為了應付正常、可預測的風險而提存的。在繳了保費之後但保險期間還沒走完,那沒走完部分的保費,保險公司就得先把它列為負債,等到保險期間結束才能真正結束責任。
    會計性質 屬於股東權益類,以平衡公司每年盈虧,讓經營狀況看起來更平穩,避免因為一次性的巨額賠款而大起大落。 屬於負債類,以精確呈現公司當下的財務狀況,也就是預繳給保險公司的錢,但保險公司還沒結束義務責任的部分。

    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於114年金融保險高考保險學考題的看法,如果是我自己去考,可能會用這樣的方向去寫題目。


    今年很多題目看起來都出自於市面上常見的保險學教科書,要準備高普考保險學的話,挑那幾本來讀就能應付考試了。


    如果你對於考題有不一樣的想法的話,歡迎留言討論,我們可以一起激發更多的解題思路,祝各位考試順利。


    延伸閱讀:
    高普考金融保險的保險學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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